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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黑龙江省绥芬河、同江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和同江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为进一步规范绥芬河和同江口岸药材进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铁路口岸的关区代码为1902,绥芬河公路口岸的关区代码为1925,佳木斯市同江口岸的关区代码1904。

二、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承担绥芬河口岸和同江口岸进口药材备案工作,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绥芬河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时使用已启用的备案专用章。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同江口岸进口药材备案时使用“药品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三、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与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进口药材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规范开展绥芬河口岸和同江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工作。

四、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辖区内的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口药材备案和口岸检验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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